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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三
更新时间: 2010-2-19   来源:   点击数: 229

问:外商投资企业存续分立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关于企业存续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原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存续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分立前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6、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7、企业关于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①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企业吸收合并的决议;
3、被吸收前企业最高机构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6、各合并企业订立的合并协议;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9、各合并企业清尝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1、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方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被吸收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住所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企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合并各方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关于企业合并的董事会决议;
3、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合并各方的执照正、副本;
10、《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增)发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补发营业执照的决议;
3、企业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声明作废的公告;
4、未遗失和毁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的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隶属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通知函原件(本市企业免提交);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应通过年度检验)
4、《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关于注销分支(办事)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3、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须报经审批的,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外文证书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页;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
5、地址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处使用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变更隶属企业名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公司的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证明为外文的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地址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场地使用证明:
①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机构使用的证明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常驻代表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隶属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对新代表的任职文件原件;
6、新代表的简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原代表工作证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6、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股东情况、董事长或总经理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须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公证书。(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以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常驻代表工作证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隶属企业出具的对该代表机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部门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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