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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四
更新时间: 2010-2-19   来源:   点击数: 201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管理的需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4、新增项目合同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需提交);
5、终止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项目完税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须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材料:
1、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
4、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名称必须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商号) + 行业特点 +有限公司”;
2、所用字号(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新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问: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住所发生变更;
2、企业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
3、企业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
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拟任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3、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变更的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拟变更的经营项目应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符。

  问: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须经商务部批准;
2、折合的股份总额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符合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同时有其它事项变更的,须符合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

  问:内资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持股;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经审批机关批准;
4、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注册资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有限公司的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境内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权;
2、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且距第一次公告时间满90日;
4、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2、依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对企业股东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新股东须符合规定;
5、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2、董事会决议解散;
3、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
4、至少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三次,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5、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经董事会及投资者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须经有关登记机关确认;
2、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本市迁往外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新住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以外或迁入地登记机关为上级登记机关;
2、取得迁入地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同意;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被登记机关立案调查。

  问: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本市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迁入后的住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2、经审批机关批准;
3、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企业原登记档案齐全。

  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修改合同、章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2、补充合同、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同、章程修改的内容不涉及登记事;
4、合同、章程修改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问:外商投资企业更换董事备案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董事发生变动;
2、拟任董事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的任免程序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4、董事会涉及成员人数变动或委派方变动的报审批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分立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企业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原企业在报纸登载分立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原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原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经审批机关批准;
6、对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按该类型企业设立登记的要求准备登记文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存续分立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企业存续,另派生出其他一个以上新的企业;
2、原企业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原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企业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原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派生出的新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按该类型企业的设立要求准备登记文件。

  问: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问: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订立合并协议;
6、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选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增)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
2、企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3、只能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企业住所以外;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分支机构拟变更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新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经隶属企业任命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分支机构拟变更的经营范围不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隶属企业决定延长其经营期限;
2、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隶属企业决定撤消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由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
2、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须在所在国(地区)依法登记、合法经营,与我国有经济贸易往来关系。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和变更隶属企业名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已变更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其新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常驻代表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办理

  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外国(地区)企业决定撤消常驻代表机构。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外国(地区)企业;
2、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名称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已变更;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场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2、新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由外国(地区)企业任免;
2、负责人发生变更;
3、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资金数额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资金数额发生变化;
2、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原经营期限届满;
2、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承包项目发生变化;
2、经审批机关批准。

  问: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的办事条件?
答:办事条件:
1、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
3、经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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